12月4日,国市监特设【2018】233号文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意见》正式公开发布。
发文明确:“根据《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(试行)》(国质检锅【2003】305号)实施情况,针对超大型起重机械技术特点,将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有关要求,优化并调整为对同品种、同型号、同规格(即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)的超大型起重机械实施首台型式试验,制造单位首台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案后,制造单位即可按照型式试验备案许可的范围进行相应的生产活动,不再要求后续制造的产品逐台进行型式试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