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与资深专利审查员闲聊,他退休前曾是国家专利局机械部专利审查员,对专利审查颇有见底,就机械也是认识很深。
197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,国务院各个部委组成,机械领域是“大户”,共计七个部,从第一机械工业部到第七机械工业部,第一机械工业部更是“重中之重”,即是通用机械工业部,六家机械工业部的“基础”,我们“推算”,二机部是核工业部、三机部船舶、四机部电子、五机部兵器、六机部航空、七机部航天……
谈到专利审查,“质疑但是鼓励”作为“潜规则”,“质疑”属于形式审查,而“鼓励”则是实质审查内容。前者是必需的形式,后者才是必须做到的。首先质疑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,最后给予鼓励(授权),中间会有交流修改。
“信任但要核查”(Trust but very),这是里根总统就与戈尔巴乔夫签署《中导条约》后的“感言”。此时的“信任”属于外交语言,而“核查”才是双方所专注的实质内容。
专利制度将人们创新的想法(Idea)激发出来,从而有助于社会进步——即便不能实现——因此专利审查无需发明的样品,想法即可。“空想社会主义”,甚至“假象(假想)”都有积极意义。只要你讲出来,说出来,专利制度就“心满意足”了。就怕你闷在心里“打死我也不说”。假的伪装的都有益处,“武林高手”会根据你的“告白”“去伪存真”、“由表及里”、“层层剥茧”,揭示你的真实目的。
别忘了,我是靠怀疑别人吃饭的(法国电影《推上断头台》中的警察“自白”)。相比于个人作案,有组织的群体作案更容易暴露蛛丝马迹,便于侦破。怀揣想法在心,“天马行空独往独来”地“单刀赴会”则属“疑难杂症”。
一个人以上知道了就不是秘密。其他都是吸引注意力的,真正攻击来自另一方向。个人单独行动最有把握(电影《德黑兰43年》)。
就专利审查的“实质性审查”来说,审查员操守“技巧”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尽可能地“剥夺”发明人的权利要求,如果发明人在此不再坚持,专利审查员就会“顺水推舟”。
如同购买专利,专利权人会就一个项目“扔出”相当多的专利,而买方则需对此“去伪存真”“层层剥茧”, 使之显露“庐山真面目”。到头来,上百件专利,也许只有十几件是有效且管用的,而其他都是“陪衬”。这在国际专利贸易当中“司空见惯”。
这场“对决较量”是供方缺乏诚信还是利用法律的技巧?供方的理由在于,我们没有义务为买方“清除垃圾”,这个责任是买方的,即其自己做出判断,花自己的钱,自己“心疼”嘛。